南通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26 01:46:43 来源:zoty中欧体育官网 作者:zoty中欧体育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南通中院发布2022年度南通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恶意受让、使用同行域名及客服QQ账号提供相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罗某代表江苏中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图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擅自在企业字号及公司网站上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启东施耐德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使用——佛山市南海卓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诉蓝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保定雨沃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四)侵权人实施举证妨碍行为可作为适用法定赔偿时的参考因素——陆圻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崇川区小雄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五)网站ICP备案主体与实际使用主体不一致时侵权主体的认定——北京环球百乐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崇川区易兴建培咨询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实施代加工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江苏新小莓食品有限公司诉南通红梅乳业有限公司、上海优健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使用异地在先注册但不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通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八)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应善意、合理、必要且不造成混淆——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诉南通水淼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九)生产、销售假冒“东成”电动工具被判处刑罚并附带从业禁止令案——周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恶意受让、使用同行域名及客服QQ账号提供相同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罗某代表江苏中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图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江苏中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杨公司)从事科研领域数字内容服务的专业公司,核心产品为海研全球科研数据系统数据库即海研系统,版本号从1.0到5.0,国内多家高校图书馆系其客户。中杨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域名其股东即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客服QQ以员工名义注册。

  在中杨公司两股东产生矛盾期间,江苏图搜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搜公司)注册设立,雇佣中杨公司原员工,将其推出的泛研系统版本号定为6.0版,受让并使用原中杨公司使用的域名hiresearch.cn及客服QQ,导致近30所高校误认为泛研系统为海研系统的更名或升级产品,多所高校与图搜公司建立了服务合作。

  罗某作为中杨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认为图搜公司的行为对中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中杨公司经多年经营,其核心产品海研系统已在数据服务系统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图搜公司在其主要员工来自于中杨公司、开发产品类似的前提下,本应主动向客户阐明产品的区别,避免造成混淆。但图搜公司却通过使用中杨公司域名、客服QQ,以及对外混淆性宣传,快速获取中杨公司原有客户资源,为自身谋取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其实施的多项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双方及其数据库产品存在特定联系,应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混淆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酌定赔偿数额时考虑以下因素:中杨公司系单一产品经营,其2017年至2019年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已达421万余元。图搜公司对中杨公司唯一产品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已导致近30所高校客户混淆。中杨公司即便经营恢复,丧失的交易机会却无法重新获得,其损害是长期且难以有效消除的。图搜公司在成立后短期内获得较多订单,部分交易机会即来源于混淆行为,而其获得的客户亦可能成为长期客户,其因侵权所获得的交易机会可促使其持续获利,最终确定了120万元的赔偿数额。一审判决图搜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中杨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

  本案侵权表现形式为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后,新公司恶意从老公司股东受让域名,并雇请老公司员工,对老公司实施全面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的典型性在于:

  1.域名、客服QQ号等虽由个人注册,但经长期使用已与公司产生对应关系,同行业从业者无正当理由受让并使用相关域名、账号,造成相关市场消费者混淆的,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中杨公司及其产品与域名、客服QQ已形成联系的情况下,图搜公司作为相同产品提供者,在对外宣传、产品版本号等多方面实施混淆行为,并恶意受让、使用原中杨公司使用的域名、客服QQ强化用户的错误认知,从而进行全面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使用域名、QQ号的行为,系全面混淆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亦应当予以禁止。

  2.法定赔偿制度兼具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如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亦可酌情考虑惩罚性因素予以判赔。图搜公司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就攫取了中杨公司大量客户及交易机会,案涉产品客户粘性较强,图搜公司获取的机会将会使其持续获利,对从事单一产品经营的中杨公司则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判决对恶意侵权者予以了严惩,既是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的体现,亦对公司僵局股东倒戈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擅自在企业字号及公司网站上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启东施耐德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中国公司)系成立于1995年7月10日的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12月21日,施耐德中国公司注册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文字商标(“电气”放弃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高低压开关板、电开关、配电箱(电)、配电控制台(电)、断路器、熔断器、控制板(电)等。施耐德中国公司于1997年起在中国投资了多家含“施耐德”字号的电气企业,多家企业被列入“中国电气工业100强排行榜”,施耐德品牌产品在中国电气行业和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占有率。

  启东施耐德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施耐德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日,经营范围为防爆电器、防爆灯具、防爆仪表等制造、销售。启东施耐德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了址的企业网站介绍企业及产品,在网站页面使用了“施耐德防爆电气——防爆电器解决方案供应商”、“施耐德防爆定制中心”等表述,产品分类有防爆电器箱柜、防爆开关操作柱类、防爆接线箱及管配件、防爆灯具类、防爆制冷设备、防爆通讯设备等几大类产品,其中产品展示部分显示有“正压防爆仪表、配电盘、柜、箱”、“防爆检测动力配电箱”、“防爆组合开关”等产品销售。

  南通中院一审认为:“施耐德电气”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搭载有良好的商誉。启东施耐德公司在其网站中销售配电箱、防爆组合开关等产品与“施耐德电气”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类产品,其网站广告宣传中以较为醒目的方式使用了“施耐德防爆电气”、“施耐德防爆定制中心”的字样,客观上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涉“施耐德电气”商标和字号在电气产品行业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启东施耐德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施耐德”作为字号登记时即具有攀附“施耐德”知名度和商誉的故意,缺乏正当性,且其开展与施耐德中国公司相似的电气产品生产销售经营活动,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或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启东施耐德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字号,并在考虑“施耐德电气”商标知名度较高,启东施耐德公司攀附故意明显、侵权时间较长、但经营规模较小等因素的基础上,判决其赔偿施耐德中国公司损失50万元。

  启东施耐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未按期交纳上诉费,江苏高院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市场活动参与者均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商标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具有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及市场影响力的,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在经营活动中主动予以避让。市场经营主体常以其企业名称经行政机关登记主张其字号的合法性,但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主观上追求、客观上产生攀附已具较高知名度商标商誉的目标和效果,其行为即缺乏正当性、有悖商业诚信,并不因登记及使用而具有正当性,仍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的判决结果有力规制了市场上恶意攀附知名品牌的情形,让侵权者为其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体现了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理念,同时彰显了对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使用——佛山市南海卓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诉蓝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保定雨沃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林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佛山市南海卓尔文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餐厅家具套件(百艺系列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8年10月 2日被授予专利权。

  南海公司在淘宝网店取证购买的餐边柜、餐椅、餐桌,系蓝尚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尚公司)、保定雨沃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沃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南海公司主张其侵犯了案涉专利权。

  南海公司主张其专利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主要包括,套件1餐椅:1.圆弧形的靠背设计。2.前后椅脚均有横梁。3.左视图呈现“书”字形。套件2餐桌:桌腿是左右对称的栏栅设计。套件3餐边柜:柜的正面中部是抽屉,两边是栏栅状的门。南海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的上述显著设计要点,两者在形状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存在以下区别,套件1餐椅:1.组成靠背的竖条数量不同;2.被控侵权产品的靠背弯曲弧度较小;3.被控侵权产品是软质坐垫。套件2餐桌:1.组成桌腿的竖条数量不同;2.专利设计的桌面上有数根横向条纹,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套件3餐边柜:1.专利设计的柜顶板、侧板有边框,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2.专利设计的栏栅状的门有上下两根横条,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似。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餐厅家具套件,被控侵权产品中的三个套件均包含了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要点,在产品关键部位设计也基本相同,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告提出的不同点系产品局部的细节差异,并不影响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故应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万元。

  2021年9月1日起,南通中院管辖辖区内一审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以整体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为原则,而不是从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比对。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为相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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