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脱贫攻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这4项税收优惠

发表日期:2024-05-20 05:46:23 来源:zoty中欧体育官网 作者:zoty中欧体育 浏览次数:11

  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近年来,不少贫困地区的群众采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模式开展经营,闯出一条脱贫致富之路。那么,国家对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哪些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一下。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1.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3.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印发)的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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